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1條 法規:戰時禁制品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1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之船舶,依其船舶文書之記載,並非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已離開當航之航路,且對變更航路不能說明充份理由者,該項記載,應視作無效;其有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其他充份證據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