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50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四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第50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