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47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四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第47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