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43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第43條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