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41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41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項前段之罪,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其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