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