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33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33條 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