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32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32條 有補給或運輸武器、彈藥、糧秣、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職務之人,無故使之缺乏或遲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