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30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30條 有補給或食勤職務之人,供給部隊有害身體或健康之飲食品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