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45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六章 制裁 第45條 運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戰時禁制品,或確證其經由中立國港口運至敵國者,沒收之。船內如有屬於戰時禁制品,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