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10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一章 通則 第10條 本條例稱封鎖者,指經通告封鎖並實際上以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領之港口、海岸交通之行為。稱破壞封鎖者,指通過或企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