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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軍法目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9條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9條
法規: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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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軍法官甄選錄取,並經國防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分發任用為軍法官。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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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軍法官甄選由國防部組成軍法官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依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實施公開甄選;其甄選程序,分資格審查及口試二…
第3條
具有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一、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
第4條
國防部收受參加甄選人報名資料後,應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品德調查。前項品德調查,得辦理下列事項:一、函請司法院…
第5條
參加甄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得參加口試。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口試:一、未繳齊應備之文件、資料,經定期命其補正,屆期仍…
第6條
甄選口試,由甄選會依操守、能力、身心狀態及敬業精神等項目綜合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甄選會就口試及格者,擇優…
第7條
國防專業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分科教育:期間十三週,包括政治教育、軍事教育及法律專業教育三項課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
第8條
軍法官甄選錄取,並經國防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分發任用為軍法官。依第三條第三款資格條件甄選之錄取人員,自任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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