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6條 法規: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6條 甄選口試,由甄選會依操守、能力、身心狀態及敬業精神等項目綜合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甄選會就口試及格者,擇優決定軍法官甄選錄取人員,並通知參加國防專業訓練。前項錄取人員,應於收受錄取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訓練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