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
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