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本法稱舊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軍事審判法施行前之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軍事審判程序之命令。本法稱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本法稱修正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行之軍事審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