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應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憲兵官長、士官。
二、警察官長。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官長。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及前條之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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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3條軍事檢察官之職權如下︰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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