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
地方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