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8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
- 第219條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一、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 第221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
- 第222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 第223條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第224條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 第225條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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