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211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抗告 第211條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