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207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抗告 第207條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