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9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9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