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1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1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