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0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