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中科院之公有財產,應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並得檢討依實際需求及效益,按相關規定辦理保險。
- 第9條中科院之公有財產符合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之重要軍事設施種類者,得陳報監督機關辦理。
- 第10條中科院對管理之公有財產,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不動產應派員定期巡查,不得有被占用情事發生。報廢之公有財產應依…
- 第11條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證件以重大事項陳報…
- 第12條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
- 第13條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 第14條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一、借用原因消滅。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三、擅自…
- 第15條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
- 第16條智慧財產權應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不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一、應定期向原資助機關報告管理運用成果。二、應於有效期內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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