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14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一、借用原因消滅。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