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