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其他短期票券。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