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三、本基金孳息收入。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九、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