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7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二章 廠商分級及國防安全管控 第7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