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9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五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 第19條 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認定,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