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相關說明。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