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8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五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 第18條 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