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四章 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 第13條 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協助。原屬向國外採購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該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送國外維修。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