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捐(補)助。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三、優先採購軍品。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