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三章 國際合作及研發投資 第10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