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三章 國際合作及研發投資

條文:
第9~10條(共 2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之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之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