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3條 法規: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3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