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2條 法規: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本條定義的名詞 軍費生 公費待遇 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