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13條 法規: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