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12條 法規: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2條 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學生應賠償之範圍,除第六條規定外,並應賠償就讀期間生活、就學、交通及服裝等各項依規定所提供之給與及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