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第7條 法規: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7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