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6條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