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51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五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第51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