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外,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一次。
車輛駕駛人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參加考驗核發駕駛執照。
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明知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記過一次至二次。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45條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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