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裝載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申誡一次至二次,車長記過一次,駕駛人記過一次至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