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三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第13條 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運輸軍品。二、長途駕駛教練及演習訓練。三、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四、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轄區(防區)內巡視。五、緊急傳令及臨時搶修。六、接領車輛持有證明文件。七、將級主官(編階)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