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2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2條 國軍編制內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應由車屬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登記,並領有行車執照及號牌後,方准行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