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第5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九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