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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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