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